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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5 年9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证监处罚字【2025】6号)。
经查明,思科瑞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思科瑞涉嫌虚构销售业务
2022年12月,思科瑞虚构一笔与四川赛狄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赛狄信息)336.65万元的检测业务,在未收到待检货物且未真实开展检测业务的情况下,安排人员生成对账单并利用与赛狄信息相关工作人员私人关系加盖对方公章,导致思科瑞2022年分别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336.65万元、318.81万元。
二、思科瑞涉嫌提前确认收入
2022年9月,思科瑞在尚未向客户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缘科技)交付检测货物且未经佳缘科技确认对账单情况下确认收入,导致思科瑞 2022年分别虚增收入和利润总额246.93 万元、203.7 万元
三、思科瑞涉嫌不当确认收入
思科瑞与佳缘科技于2022年9月签署的两笔结算合同出现了重大争议,争议部分涉及合同金额 412.46万元,佳缘科技于2022 年 10月、11月发现检测问题后向思科瑞提出异议。在2022年末,前述合同结算金额存在较大争议。但思科瑞在明知存在前述争议情况下仍确认收入,导致思科瑞 2022 年分别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412.46 万元、178.03 万元。
思科瑞 2022 年年度报告共计虚增营业收入99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00.54万元,分别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24,282.18万元)及利润总额(10,679.59万元)的4.16%和6.56%。2025年4月,思科瑞发布《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上述虚假记载内容予以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思科瑞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主体情况说明、相关财务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思科瑞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主席令第 37号,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舒晓辉作为时任分管市场部的副总经理,其组织、策划、实施虚构销售业务,未勤勉尽责,签字确认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亚作为时任思科瑞董事长,未能在公司高管团队管理和整体业务管理上勤勉尽责,签字确认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卫东作为时任董事、总经理负责公司总体战略、运营管理,未能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上勤勉尽责,签字确认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涂全鑫作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长期、持续从事财务工作,对财务会计审核工作负有更高关注义务,但未能勤勉尽责,签字确认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责任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我局拟决定:
一、对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二、对舒晓辉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三、对张亚、马卫东、涂全鑫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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