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高圣杰律师、王超律师股票知识配资论坛
前言 在我国,虚拟股权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至我国古代晋商的“身股”制度,晋商在明清时期广泛采用“身股”制度,将股份分为“银股”(出资者所有)和“身股”(员工所有)。其中,身股的持有者凭借经营管理能力参与分红,但没有实际所有权。这种激励模式使得晋商在商业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了我国商事主体对虚拟股激励模式的早期实践。此后,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虚拟股权激励由于其不改变公司股权结构、激励对象不承担经营决策风险、操作灵活便利等诸多优势,在现代公司股权激励尤其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本文将围绕虚拟股权激励模式的基本理念与核心优势对此种激励模式的设计思路以及拟上市公司的审核关注要点进行研究与分析。虚拟股权激励的基本概念(一)虚拟股权激励的定义
对于虚拟股权的定义,在目前的学术界和法律规范领域尚无明确定义,从实践中虚拟股权激励的操作模式与实施理念角度来看,虚拟股普遍指公司根据员工职位、能力等参考因素,在公司内部发行的不需要在工商部门登记、不具有公司法意义的股东身份、没有表决权但保留分红权的一种虚拟股票,应属员工与公司之间通过意思自治达成的内部约定。
展开剩余92%以华勤技术(603296)为例,在接受问询时,华勤技术将虚拟股的性质说明如下:虚拟股系创始股东创设并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享有经济收益(包括自创始股东取得相应分红、激励权益的增值收益等)的激励权益工具,授予对象据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并不因此成为发行人股东,或享有任何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由于激励协议均系创始股东与激励对象签署,由创始股东承担履约义务,虚拟股具有的经济收益权是由创始股东让渡自公司取得的一定分红等经济利益来实现,虚拟股认购、回购款项亦由创始股东控制的账户进行资金闭环管理,而非通过发行人账户进行收付,据此,发行人的虚拟股激励计划属于是创始股东与有关激励对象之间关于分享公司分红、激励权益增值等经济性收益的一种内部合约安排。
(二)虚拟股权激励的主要特征
1.内部性
因虚拟股激励模式属于公司内部具有经济性收益的合约安排,其激励对象也只能限制在公司员工当中,不会对公司外部人员开放。
2.股权虚拟性
虚拟股权不是公司法意义上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持有虚拟股权的股东也不是传统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
3.权利局限性
激励对象不具有股东身份,没有表决权、决策权,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只单一的享有分红收益权。通常情况下,即便是在公司内部员工当中也会禁止虚拟股权的自由转让。
(三)虚拟股权激励与其他激励模式的差异
(四)虚拟股权激励的核心优势
1.不影响股权结构稳定性:虚拟股权激励模式不涉及修改公司章程、不改变股权结构,有效保证大股东的控制权不被稀释。同时,由于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公司决策效率也不会因此降低,更好地将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进行了捆绑。
2.不受股东人数限制: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在虚拟股权激励模式下,激励对象可以突破前述人员限制,更容易达到让更多人的员工通过提高工作能力与工作效率从而参与进激励计划的目的。
3.操作灵活:虚拟股权激励在价格确定、分配数量、激励对象考核、周期调整、退出机制方面皆可通过与激励对象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确定或变更。此种灵活性的便利更有利于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结合战略规划不断对激励模式进行动态完善。
4.风险回报率高:对于员工而言,无论公司处于创业初期、快速扩张、成熟运营等任何一个阶段,虚拟股权激励对象均可在少量出资甚至是无需出资的情况下获得分红收益,且无需与实权股东一样承担公司对应的债务和其他风险,风险回报率明显高于其他股权激励方式。
(五)虚拟股权激励的适用性
非上市公司在推行股权激励计划时,常面临股权结构敏感不愿被稀释、股东人数受《公司法》限制、现金流难以支撑实际股权激励成本等现实困境。虚拟股权激励凭借其不涉及实际股权变动、不改变公司治理结构、无需办理工商登记等特点,成为此类企业尤为适宜的激励工具。尤其对中小型企业及拟上市企业而言,虚拟股权的优势更为突出。
中小企业多为家族式经营或创始人控股,股权结构简单但稳定性要求高。若通过实股激励,不仅需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登记,不仅流程繁琐,还可能引发股权纠纷。虚拟股通过内部协议约定分红权,既可有效绑定核心人才,又不会扰动现有股权架构。而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证券监管部门对股权清晰、权属无争议具有严格要求。若直接授予实股,可能因员工离职、代持问题等引发纠纷,阻碍上市进程。虚拟股则可设计为过渡性安排,例如约定“在提交上市申请前一定期限内完成虚拟股清理或转换为员工持股平台实股”,既满足监管审查要求,又可持续激励团队至上市关键节点。
此外,尽管上市公司普遍采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实股激励工具,但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如控股股东不愿稀释股权、需短期快速激励项目团队——虚拟股票(多以公司股价或净利润为基准计算收益)仍可作为有效的补充激励方式。
但无论非上市公司还是上市公司,虚拟股权的激励效果高度依赖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履约信用。由于虚拟股不具备实际股权背后的财产权利与法律保障,其分红与增值收益的实现完全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绩效与管理诚信。企业若缺乏稳定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信誉基础,即便适用上述场景,虚拟股也难以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
虚拟股权激励的法律属性(一)关于虚拟股权激励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上述规范文件可以看出,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虚拟股权的法律法规,对于虚拟股权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尚无明确法律依据,实践中通常需要结合虚拟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内容来进行判断。
(二)裁判观点:劳动报酬or股权?
结合上文所述,虚拟股权因不办理工商登记、不涉及公司实际股权变更且激励对象没有所有权、表决权且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虚拟股权也会根据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约定在激励对象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因此在实践中虚拟股权往往被认定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报酬。
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民终6881号判决为例,法院认为:《录用通知书》载明的股权激励等内容而言,双方确实约定了所谓的股权不得转让他人,需要由大股东回购等内容。然而,致尚公司从未将相应的股权交付于李某并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双方就入职股权、激励股权、股权红利等内容约定的皆系一定价值的“现金股份”,此与《公司法》范畴内股东享有的股权并非同一事项。正如原审所认定的那样李某享有的仅系向致尚公司主张虚拟股权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奖励,该奖励系致尚公司给予李某作为劳动者的一种特殊劳动报酬,故其显然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而非公司股权争议的范畴。因此,双方在《录用通知书》上约定所谓的股份不得转让于他人,需由大股东回购的内容并无实质意义。
(三)其他认定
1.收益分配
以华勤科技为例,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招股意向书中对其公司虚拟股权的性质进行如下解释:发行人历史上实施的虚拟股激励,从权利性质和内容、虚拟股持有人的义务和责任、资金流向、实施程序等方面均与公司股权存在明显差异,创始股东授予员工的虚拟股仅是参照公司股权形式而创设的一种“虚拟”激励权益工具,不属于享有完整股东权利的公司股权,虚拟股激励的实质是激励员工与创始股东之间关于分享公司分红等收益的一种内部约定。
2.类期权安排
康希通信(688653)在对上交所上证科审(审核)〔2023〕19号《问询函》的回复中认为:发行人虚拟股包括限制性股票和期权,发行人授予的虚拟股虽然享有分红、增值收益权,但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股份,激励对象并未登记为公司股东,并不享有表决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发行人在授予激励对象虚拟股、取消激励对象虚拟股认购资格并注销其所获授的全部虚拟股时,并未进行工商登记,发行人虚拟股实质系授予员工的一种以确定价格取得公司股权的权利,经公司统一安排后,可按照约定比例转换为工商登记的公司股权(实股),激励对象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而非《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权/股份或者《证券法》规定的证券。
3.股权代持
长光辰芯(预披露)在对上交所上证科审(审核)〔2023〕505号《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认为:虚拟股权持股人员享有虚拟股权对应的分红权及后续股权转让的增值收益。根据王欣洋及虚拟股权持股人员的访谈确认或出具的确认函,相关人员对持有的虚拟股权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转让收益权、表决权等,并将表决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委托王欣洋代为行使,各方不存在关于虚拟股权的任何异议或纠纷、争议。
虚拟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理念(一)基本思路
虚拟股权激励方案的基本理念是要求合法合规、有益有利、过渡平稳、权责对等,方案从整体上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公司的业绩增长为导向并充分考虑资本市场,兼顾稳定核心人才的同时,通过绩效考核与公司纪律对激励对象进行有效约束,实现管理与激励并行。具体而言,虚拟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可按照如下思路制定:
此外,虚拟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要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内部审议及决策程序并安排相关人员负责监管协议签署及激励计划实施。程序完备不仅可以满足“股权清晰”的要求,更有利于防范法律风险。
(二)华为TUP激励计划解读
自2013年起,华为公司经历数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度变革,公司在保留虚拟受限股的基础上推出了TUP激励计划。该计划是一个中长期的利润分享和激励计划,每年满足条件的员工可根据其绩效表现免费获取一定数额的TUP激励,使得受激励员工在未来5年内拥有以货币支付的收益权利,涵盖年度分红和期末增值收益,五年期限届满后该周期的TUP将会自动归零,不同周期的TUP可以实现滚动实施。
拟上市公司实施虚拟股权激励的审核要点由于虚拟股权激励计划在法律属性方面存在众多误解,所以在实施的过程中容易发生合规、税务风险,甚至会产生股东权益纠纷。因此,监管部门对于拟上市公司的虚拟股权激励情况会进行重点关注。经检索近3年的监管案例,审核部门对虚拟股权激励的问询重点分为以下几类:
结语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保证核心人员稳定性至关重要,对处于成长期或扩张期的公司而言,虚拟股权激励方案的可操作性相对较强,可以作为公司与员工之间磨合的开始,在实施过程中既可进行虚拟股权激励制度的调整,也可将虚拟股权转换成实际股权,达到一种可进可退的动态发展模式,绑定一批一批能推动业绩增长或产品突破的关键人才中高层管理者,以及核心技术人员。 参考文献 1.《非上市公司虚拟股权激励法律问题研究》 张文; 2.《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为例》 陈璨; 3.《有限责任公司虚拟股权激励法律问题研究》 陆容; 4.《非上市公司虚拟股分析与实践——以 X 公司为例》 伍秉华; 5.《虚拟股的定性观察与规则探微—以虚拟股股东保护为中心》 薛前强; 6.《H公司TUP激励计划案例研究》 刘雅璇; 7.《11个典型案例分析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争议属性判定的核心要素》 通商研究; 8.《IPO审核关注:虚拟股权是股权吗?》 环球律师事务所高圣杰 知恒(大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
高圣杰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曾在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浩天(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后于2025年5月加入广东知恒(大连)律师事务所,正式回归家乡大连。 业务领域: 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公司股权投资和企业并购、公司金融、债务清收、公司法务。 代表业绩: 非诉领域——深圳某生物科技公司受限制股权综合争议解决项目、深圳某新材料公司投资对赌专项法律顾问项目、深圳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管理层收购项目、湖南某房地产公司债务重组、甘肃某光伏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项目等。负责光为科技公司、天海世界卫星通讯公司、灵予科技公司、海雷新能源公司等公司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工作、代表加拿大中国移民出具中方法律意见; 诉讼领域——深圳市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与投资人间股权纠纷等多个疑难案件,作为承办律师代理深圳汇基集团公司与多家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纠纷(约 50 宗案件)、深圳市虹某建公司与某上市公司材料款系列诉讼(含代位权纠纷近 30 宗案件)、深圳某贸易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件、某商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以及常法顾问单位所涉数十宗劳动争议案件等。王超 知恒(大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股票知识配资论坛
王超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担任⼤连市贸促会(⼤连国际商会)法律服务专⻔委员会委员、大连市律师协会业务创新与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专业领域涵盖公司法律顾问、国有企业合规、并购重组及企业投融资法律事务。多次参与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资产重组、法律尽职调查、并购收购、公司内控治理等项目。凭借丰富的非诉实务经验及对多元化交易模式的深刻理解,快速识别项目核心风险、精准定位交易突破点,为客户制定合规且商业可行的最优解决方案,实现商业价值最大化。 业务领域: 公司法律顾问、并购重组、企业投融资 代表业绩: ●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客户以政府机构及大型国有企业为主,曾为大连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中铁大连地铁五号线有限公司、招商局太平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大连开热分公司等多家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为多家国企并购项目提供尽职调查法律服务。 ●为政府专项债项目提供法律意见支持。 ●为某医院基建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合规管理专项法律服务。 ●在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中为政府、项目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提供处理方案设计、沟通谈判等综合法律服务。 本文及其内容为知恒律师分享,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律所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如您需要法律建议或法律专业分析,请与知恒律所专业律师联系。发布于:广东省配资正规平台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